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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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全測儀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群賓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諾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定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原證一「顧問契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兩造既因該顧問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應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況被告亦不同意變更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