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移調字第23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
113年度移調字第23號聲請人 廖偉翔 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相對人 周家祺 相對人 黃景琪 相對人 吳政 賢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移調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鄭順福書記官黃子真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李柏松律師相對人周家祺相對人黃景琪相對人 吳政賢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周家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萬元整。給付方式:第一期款○萬元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調解當場給付並經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其餘○○○萬元餘款自113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除前開餘額仍應清償外,願再給付參拾萬元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黃景琪願給付聲請人○○○萬元整。給付方式:第一期款○萬元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調解當場給付並經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其餘○○○萬元餘款自113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除前開餘額仍應清償外,願再給付參拾萬元之違約金。
三、相對人吳政賢願給付聲請人○○○萬元整。給付方式:第一期款○萬元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調解當場給付並經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其餘○○○萬元餘款自113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除前開餘額仍應清償外,願再給付參拾萬元之違約金。
四、聲請人同意逕將前三項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華郵政國姓北山郵局,戶名:○○○、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五、聲請人對相對人周家祺、黃景琪、吳政賢其餘請求拋棄。但除本件相對人周家祺、黃景琪、吳政賢外,無消滅其他連帶債務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六、聲請人同意不追究本件相對人周家祺、黃景琪、吳政賢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2號案件之刑事責任,在法院許可範圍內,亦同意以上開調解條件及113年4月24日調解條件給予被告周家祺、 石明俊 、黃景琪、 葉有成 、吳政賢緩刑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李柏松律師相對人周家祺相對人黃景琪相對人 吳政賢中 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黃子真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