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林滄浪
李美蓁 被告 王仕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39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28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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