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BellusInc.法定代理人 黃正浩 (Cheng-HaoHuang;JackHuang)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肆拾伍萬伍仟叁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02年10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702元,
(二)29.702×美金150,000元=新臺幣4,455,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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