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17號附帶上訴人 王上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王興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內湖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湖簡字第1261號),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