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聲字第18號聲請人 謝青文 相對人銓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仁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臺幣拾陸萬玖仟捌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99年12月15日以匯款之方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69,800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99年12月10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且經相對人表示雙方確有成立該調解方案,僅因保險公司對於調解方案第3條第3款中所載應由「資方領取」部分有意見,故仍未給付金錢予聲請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本院卷可參,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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