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岳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岳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疑,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確認含有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考,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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