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國際引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順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喆洺茗澤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有關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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