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 廖顯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111年3月7日償還,並於110年12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同額之抵押權,以為前開債務之擔保,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曾秀娟對聲請人前開負債1,200,000元,已屆111年3月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龍井區龍目井水師寮932367.0010000分之10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48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五層:76.02陽台:12.93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00號五樓共同使用部分:龍目井段水師寮小段417建號,面積:3520.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98(含停車位編號08,權利範圍:150000分之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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