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杜象宇 住桃園縣○○鎮○○○街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正昌 住新北市○○區○○路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