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藍立全 住臺北市○○區○○路再審被告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100年度北簡字第98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蓮華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