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巧容(原名林怡岑)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