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元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元義於97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1,919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8,465元自103年3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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