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68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峰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蕭財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1,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439,706元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9%計算。

自11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1,881元

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8%計算。

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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