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松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7號、109年度執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松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松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8號判決、86年度台抗字第
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上開案件分別係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該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出具之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而得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算1日│││├────────┼──────────┼──────────┼──────────┤││││││犯罪日期│107/09/09~107/09/26│107/09/10│107/04/08~107/04/1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92號│第23457號│第896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331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8年06月24日│108年11月28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331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21日│108年07月15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編號3至9,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06/04~107/06/11│107/04/08~107/05/10│107/05/10~107/06/10││││││├────────┼──────────┼──────────┼──────────┤││││││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66號│第8966號│第896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9,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05/27~107/06/10│107/06/09~107/07/10│107/07/15~107/08/10││││││├────────┼──────────┼──────────┼──────────┤││││││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66號│第8966號│第896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108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9,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