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建德 、 呂秀珠 、 呂麗華 、 呂玉卿 、 呂玉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 呂秀琴 、 呂芳如 、 呂劉雪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最新查詢呂秀琴繼承情形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