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艾耐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月1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713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港幣141,400.21元,即新臺幣525,019
元(計算式:3.713×141,400.21=525,018.979,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