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原告 黃崇賢 原告參加人 陳慶忠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被告參加人 邵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被告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立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年3月11日以「導熱座供多熱管密合排列之組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0年8月
2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1154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100年9月11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嗣被告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10
4年5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不符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第4項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舉發案仍以原公告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於105年5月6日以(105)智專三(三)05123字第105205584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
105年10月25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089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魏玉英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