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處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