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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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玉環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末男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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