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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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03號原告銓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被告進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零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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