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豐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一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七.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一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七.二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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