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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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一、債務人古宜鑫(原名:古曉萍)、余秀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古宜鑫(原名:古曉萍)於民國103年4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余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5,86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古宜鑫(原名:古曉萍)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余秀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5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864元
古宜鑫(原名:古曉萍)、余秀娟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864元
古宜鑫(原名:古曉萍)、余秀娟
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