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鴻戎選任辯護人李晉銘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鴻戎見臺北市士林區後港里里長即告訴人 紀建漢 所架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之 恭賀里民 新年快樂之廣告刊版,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凌晨5時15分許,前往上開廣告刊版設置處,持利器割破上開刊版中告訴人之頭像,致上開廣告刊版破損、影響美觀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
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紀建漢告訴被告鴻戎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