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51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相對人 林金虎
陳聰慧 游麗生 汪慶隆 羅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曹庭毓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