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偵字第132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滑鼠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理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滑鼠1個,經鑑識證明係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13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5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卷附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而該案扣案仿冒APPL
E商標之滑鼠1個,由鑑定人鑑定結果:「⑴Apple生產之AppleMagicMouse無實體滾輪設計,此產品則有。⑵Apple生產之AppleMagicMouse無實體左右鍵設計,此產品則有。⑶此產品電池放置處與Apple生產之AppleMagicMouse不同。真品AppleMagicMouse滑鼠在台灣之建議零售價為NT$2,190。」等語,有鑑定報告書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0頁、第11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思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