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榮林被告簡志淵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榮林因被告簡志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送達證書2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字第70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4頁反面至第7頁反面、第10頁反面,本院卷第7頁、第9頁、第11頁至第13頁)。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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