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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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甲○○住彰化縣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彰化縣政府局於民國87年8月26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12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彰化縣政府函示,提請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彰化縣私立海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