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二、本件祥悅金屬有限公司之本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福興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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