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冠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若湉
顏成楷
一、債務人蘇若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蘇若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顏成楷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