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冠志 被告 高昌儒 上列被告高昌儒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