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黎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鎮嘉 被告 陳虹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虹潔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8,402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2,065平方公尺×4,500元)+(3,522.04平方公尺×4,50
0元)+(325平方公尺×1,400元)+(11.51平方公尺×1,
400元)+(2,227.3×4,500元)+(351.97平方公尺×1,40
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固提出本院 朴子 簡易庭104年度朴簡調字第14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查該調解事件係以游鎮嘉個人名義聲請調解,而非以原告名義為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是前開調解事件與本件起訴之當事人並不相同,要無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故本件無須扣除先前該調解事件所繳納之5,000元,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