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參包(含包裝袋拾參只,總計驗餘淨重陸點柒伍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總計驗餘淨重貳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9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二)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總計驗餘淨重6.75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計驗餘淨重2.6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3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偵卷第57至63頁),是扣案之上揭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