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羅婷云 被告 吳泉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70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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