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鄭炳 和桃園縣楊梅市○○路○○○巷○○號被告 林漢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審易字第20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2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2年11月1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可佐,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華奕超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