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珮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83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珮鑫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大眼蛙」商標短袖紅色上衣1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卷第5頁)。
(二)又扣案如附表之物所示之商標,乃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8336卷【下稱:偵字卷】第27頁至第29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商品本體粗糙,欠缺由正品應有之標示,判斷為仿冒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民國107年10月2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任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照片4張(見偵字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21頁、第23頁、第31頁至第34頁)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附表】┌─────────┬────┐│品名│數量│├─────────┼────┤│仿冒「大眼蛙」商標│1件。││短袖紅色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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