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涂育綸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玖元,及自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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