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日以95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15,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並定期命原告補正,原告雖已經遵期補正。惟原告嗣又追加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於本院94年度執字第21342號強制執行事件遭扣押之金額2,498,796元及賠償2,070,272元。經核上開追加部分之第一項請求,原告所受利益應已內含於其原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所受之利益,應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合計應為4,985,513元(2,915,241+2,070,272=4,985,513),應徵裁判費50,401元,原告僅繳納29,908元,尚不足20,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