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欣穎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柒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