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吳惠萍 被告 高御桓
胡坤孝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6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