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被告 劉昌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坦承檢察官所指之全部犯行,並深具悔意而有坦然面對刑事責任之準備;然因被告父親患有高血壓、母親因顱內出血而行動不便,且兒子尚未成年,家中經濟僅賴被告一人打零工維生,因被告遭羈押,家人頓失依靠,生活堪慮;請審酌被告有固定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降低保證金額並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有證人即購毒者 林政偉 、 余昌杰 、 張協淨 、 林嘉河 等人之證述,以及共犯劉○○之供述可證,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行動電話等可佐,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2年8月8日起羈押3個月。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降低保證金額使之消滅;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與伊同住之家人尚有兄長等人,則其父母及兒子並非無人照顧,況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