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尉榮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停止執行裁定者,須有合於前揭規定之情形,始得准許之。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於102年12月26日具狀,以其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4784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就執行標的「建號60453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地上,門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所屬之第136號停車位」停止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予以駁回,而聲請人前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乙案,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駁回在案,有上述民事判決及裁定可稽。本院因認核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就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部分,則屬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問題,應由執行法院依職權處理之,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