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曾韶章

相對人

即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5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案判決已經確定,認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押本案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後,經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59號裁定准許,業經本院調閱前揭聲請卷確認無訛,本件係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出聲請,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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