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曾韶章
相對人
即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5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案判決已經確定,認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押本案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後,經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59號裁定准許,業經本院調閱前揭聲請卷確認無訛,本件係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出聲請,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