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2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君怡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姚正信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發函通知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赴現場執行(實施指界),並命債權人應於上開期日前逕向地政事務所預繳費用,前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該必要之執行費用,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爰依首揭規定,駁回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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