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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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2號聲請人 吳差 相對人 王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王勇傑之財產,依上揭規定,應專屬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依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喬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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