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李雨媜 被告 王筌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度金上訴字第86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王荃民 被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李雨媜(原名 李品蓁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