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3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卓憲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卓憲煜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6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12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03%)。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479,172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詎料相對人自105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5,479,1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