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5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8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6年4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