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原告 蔡敏光 訴訟代理人向 文英 律師(扶助律師)原告向被告國暘安全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5,985元(包含薪資補償484,800元、醫療費用1,185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補償484,8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27元,是本件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12,224元(計算式:15,751元-3,5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