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飼料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敬安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方敬圓共 同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飼料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7號、第13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1月4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就法律適用部分也需再行確認,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